今天的福音中,耶穌為人們闡述了法律的真正精神。祂說:「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!』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。」「你們一向聽說過:『不可姦淫!』我卻對你們說:凡注視婦女,有意貪戀她的,這人已在心裡姦淫了她。」「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:『不可發虛誓!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!』我卻對你們說:你們總不可發誓。」耶穌這樣的論述,並不是要增加更多的規矩,而是把我們帶回法律的核心——人的心。祂強調,我們不應該只是為了遵守法律而遵守法律;遵守法律,不只是規範我們的外在行為;遵守天主誡命的目的,是保護我們的生命,成就我們的心靈,使我們肖似基督而成聖。如果只是停留在「沒有殺人」,卻心中充滿仇恨;如果只是沒有犯姦淫,卻任由心中慾望放縱;如果只是沒有說謊,卻缺乏真誠——那麼我們只是形式上守法,卻沒有真正活出天主的心。誡命不是束縛,而是道路;不是限制,而是引導;不是壓迫,而是保護。天主給我們法律,是為了讓我們活得更像祂——更真誠、更純潔、更慈悲、更自由。遵守誡命的真正意義:不是避免懲罰,而是走向成聖;不是停留在外在,而是讓內心被轉化, 越來越像基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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